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19:00,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:10左右,老张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。与此同时,老张提前离职,在他要交接的员工之前就回家了,也没有直接去参加公司举办的年夜饭。因此,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,应视为工伤。
第十四条(6)的“工伤保险条例”明确规定,与下班的路上,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应当视为工作伤害的人。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来看,老张是在下班的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这次事故不是他的责任,这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。
案件的证据表明,老张提前离开了工作安全队长同意,而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一个合理的路线从他工作的地方他的居住地,它满足了要求的识别交通事故在回家的路上。张某回家后换上便装参加了比赛。这次宴会是符合常识的。不直接参加晚宴并不构成工伤的阻碍条件。
因此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被告作出决定,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人身保险部门收到理工科工伤认定申请后,将依法进行调查,并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告工伤作出认定,依法送达。